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公告廢棄台北地院之前因得易購
聲請而對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所為頻道播送假處分裁定
森森百貨將積極進行「U-Life」購物頻道復播事宜
茲因台灣高等法院於99年3月11日發布新聞稿,公告廢棄台北地院之前因東森得易購(股)公司(以下稱得易購)聲請而對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國際) 及森森百貨(股)公司(以下稱森森百貨)所為頻道播送假處分裁定。東森國際茲說明如下:
1.抗告時間及裁定時間: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係於民國99年1月18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本件廢棄假處分裁定之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旋於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4時以新聞稿方式,公告該院99年度抗字第142號裁定主文:原裁定廢棄。相對人(即得易購)在原法院(即台北地院)之聲請駁回。
2.裁定緣由:
(1)得易購之前係以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斷訊蓋台,侵害消費者權益,違反有線電視法第26條已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及使以電視購物為主業之得易購喪失數百萬收視戶等理由,向台北地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台北地院於99年1月6日為假處分裁定,命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不得於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系統業者所營之頻道為任何足以妨害得易購訊號播送之行為。
(2)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於民國99年1月18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本件廢棄假處分裁定之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查並獲函覆後,台灣高等法院三位法官組成之合議庭隨即於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4時以新聞稿方式公告前揭裁定主文,並載明該裁定之主要廢棄理由:
(2-1)確認得易購99年起就無28家頻道的使用權:因得易購自承與28家系統業者之租約期限已於98年12月31日屆滿,且未能釋明自99年1月1日起就28家系統頻道有使用權;既然沒有28家系統使用權,即難謂得易購所受營業損害係因其頻道使用權受侵害所致。
(2-2)確認U-Life之上架對得易購並無損害:得易購自99年1月1日起既無28家系統頻道之使用權,即難認定U-Life擁有這些頻道會對得易購產生任何損害或急迫危險,當然沒有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2-3)與有無競業禁止無關:得易購自99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系爭頻道播送廣告訊號所受之營業損害,係因得易購未向前揭系統經營者取得系爭頻道使用權,與U-Life取得頻道使用權之契約是否無效及U-Life有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均屬無涉。
(2-4)U-Life之合法性已獲NCC認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99年2月3日第342次委員會議決議,以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的方式,通過34家系統業者提出申請變更頻道營運計畫案,確認得播送東森國際代理森森百貨之「U-Life」1-5台頻道訊號。
(2-5)得易購行為已形成市場不公平競爭:得易購自99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頻道播所受營業損害係因自己未向前揭系統業者取得頻道使用權所致,故如准許得易購假處分之聲請,將致合法締約取得頻道使用權之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無從使用,而未取得頻道使用權之得易購反而能假藉假處分,迫使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退出市場之不公平現象,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之損害,暨波及消費者所生之影響,遠逾得易購之合法權利,而認定不應准許得易購假處分之聲請,故乃廢棄原裁定,並自為裁定駁回得易購在台北地院之聲請。
3.台灣高等法院廢棄原假處分裁定之理由至為詳實且明確,故得易購雖得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但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期昐最高法院儘早駁回得易購之抗告,森森百貨亦將積極進行「U-Life」復播準備,使消費者能早日在U-Life購買又好又便宜的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