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司法究竟怎麼了?
U-Life不排除對地方法院要求國賠
一、得易購以所謂「非法蓋台」理由誤導台北地院對28家系統台裁定之假處分案,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於99年3月1日接獲法院同意以提供三千萬元反擔保撤該假處分之裁定後,即依法向法院提存所提存三千萬元擔保金,並據以向台北地院執行處申請核發撤銷原假處分執行命令,不料,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卻於99年3月2日發函要求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於七日內提出聲請供擔保撤銷假處分確定證明書。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2項及立法理由,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801號民事裁定意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28號結論及司法院頒(96年版)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394頁等法令及實務慣例觀之,債務人依民事法院之裁定提供反擔保後,執行法院應立即撤銷假處分之執行命令,毋庸等待反擔保裁定之確定,此亦為現行各法院執行之準則,為什麼司法事務官可以不理?
三、司法事務官見解特異,戕害司法正義?
1、對於原假處分之裁定在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皆提出抗告之情況下,並未同樣要求得易購提出假處分確定證明書,反而是快速的核發執行命令。
2、在NCC審查系統台營運計劃變更的過程中,於99年1月17日(星期日)不當發函要求NCC給予「適當之協助」,經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提出異議後,始於99年1月22日再發函NCC撤銷該函。
3、司法事務官於99年3月4日片面通知得易購代理人前往執行處詢問「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與536條效力有何不同」,不但枉顧聲請人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之權益及法律意見,而且其在執行得易購供擔保後之假處分前並未通知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表示意見。
4、得易購於99年2月26日(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於99年3月1日始收受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之民事裁定)即發函法院提存所,要求不得接受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提存,並提出抗告,且於99年2月25日向執行處提出聲明狀要求不得核發執行命令,惟提存所顯然不同意得易購之見解而准予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提存,司法事務官卻漠視此一事實,仍執意要求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提出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之確定證明書。
5、視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裁定意旨、高等法院座談會結論、及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等如無物,是否有違司法正義。
四、得易購以不實資訊誤導法院裁定假處分在先,再以承諾NCC及系統台會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支付上架費為手段,達到其騙取自99年1月7日迄今,毋需付費卻可生意照做之目的,而不論司法事務官究係受到矇蔽或別有用心,若拒絕依法核發撤銷假處分執行命令,無異助長玩弄司法歪風,不但嚴重傷害司法威信,對於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七萬多股東之權益因而受損,亦應負擔賠償責任。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廖尚文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李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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