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國際)自87年5月1日開始向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下稱基港局)承租基隆港西31、32 號卸煤碼頭及岸肩設備等經營散裝煤炭裝卸業務,依雙方間所簽訂「外港卸煤碼頭後線儲轉場及自動卸煤系統租賃經營合約」之約定,東森國際應繳交每噸15.14元之管理費,東森國際均依約繳交,嗣基港局竟公告於88年1月1日民營化後,在碼頭作業之裝卸業者均應取得裝卸承攬業執照並支付每噸28.26元之裝卸管理費,進而要求東森國際除繳交依約之每噸15.14元之管理費外,亦應繳納此一民營化後之每噸28.26元裝卸管理費,東森國際認為此並非當初承租基隆港西31、32 號碼頭及岸肩設備等租賃契約之約定範圍內,而有雙重收費之嫌,但為免遭基港局以違約為藉口終止合約,除先依裝卸噸數暫時繳交雙方管理費外,並與基港局多次協商後提付仲裁,惟在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之情況下而於93年10月間提起訴訟,歷經數年之後,經最高法院於98年9月3日判決基港局敗訴確定。基港局雖於98年10月14日先將溢收之管理費並加計利息給付予東森國際,但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現收到最高法院判決主文通知書,將該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為審理。東森國際表示,因其業已於97年4月結束在基隆港的卸煤業務,因此,此判決對公司業務並無任何影響,且因該案仍將在台灣高等法院更為審理,尚未定讞,故會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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